(2015)任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孟广益与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第一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孟广益。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宁市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李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广益与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仝义杰审判员 姚庆安审判员 吴平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曲鸿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