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飞龙、任荣贵与龚洪伟、周世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龙,任荣贵,龚洪伟,周世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张飞龙,女,生于1964年10月17日。原告任荣贵,男,生于1964年11月17日。被告龚洪伟,男,生于1989年9月20日。被告周世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龙、任荣贵与被告龚洪伟、周世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飞龙、任荣贵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飞龙、任荣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龙、任荣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飞龙、任荣贵负担。审 判 长 孙 铭人民陪审员 陈会芹人民陪审员 周 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