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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丁峰与马洪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峰,马洪亭,王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丁峰,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生,住庆云县。被告马洪亭,男,汉族,25岁,住庆云县。被告王立飞,男,汉族,33岁,住庆云县。原告丁峰诉被告马洪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马洪亭已联系不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丁峰承担。审 判 长  纪永强审 判 员  于洪泽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段荣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