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丁峰与马洪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峰,马洪亭,王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丁峰,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生,住庆云县。被告马洪亭,男,汉族,25岁,住庆云县。被告王立飞,男,汉族,33岁,住庆云县。原告丁峰诉被告马洪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马洪亭已联系不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丁峰承担。审 判 长 纪永强审 判 员 于洪泽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段荣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