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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甘某与胡某甲、胡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胡某甲,胡某乙,朱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260号原告:甘某。委托代理人:周吉,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吴全谊,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乙。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胡贤和。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朱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34元,减半收取4716.5元,由原告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肖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