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甘某与胡某甲、胡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胡某甲,胡某乙,朱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260号原告:甘某。委托代理人:周吉,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吴全谊,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乙。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胡贤和。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朱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34元,减半收取4716.5元,由原告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肖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