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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执字第7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欢乐星空家庭教育辅导服务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为,宜宾市翠屏区欢乐星空家庭教育辅导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执字第765-1号申请执行人邹为,男。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欢乐星空家庭教育辅导服务部。经营者郭晓萍,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的翠劳人仲案字(2013)04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欢乐星空家庭教育辅导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郭晓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或冻结郭晓萍的存款2556元;二、如郭晓萍的存款不足划拨、冻结数额,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郭晓萍的划拨、冻结及扣留、提取数额仍不足本案执行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法处理,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