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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沈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61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毛一飞,泰州市高港区口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甲。原告沈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安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一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原、被告系远房亲戚,婚姻由父母包办,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陆某乙。婚后双方大部分时间各自在外地工作,聚少离多,感情一般。近年来,被告回家次数很少,偶尔在一起时就吵架。被告不承担家庭义务,不关心孩子成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陆某甲未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与被告陆某甲系远房亲戚关系,双方经人介绍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相处尚可。××××年××月××日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取名陆某乙。婚后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渐生隔阂。自2014年起,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系远房亲戚关系,婚前应当彼此有所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后,双方在较长时期内共同生活、共同抚育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经济问题、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共同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加强交流沟通,夫妻和好仍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沈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判员  李安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 丽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