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蔡甸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无职业。2014年7月26日因吸毒、非法持有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袁某为索要债务,与朋友胡某等人商量以“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的名义将债务人王某约出。当日晚上,王某的女友彭某(另案处理)按胡某的电话邀约,帮助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200颗,并随胡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某旅社205房间,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假意购买毒品的邓某,被告人袁某则乘机进入房间将甲基苯丙胺片剂拿走,并要求彭某还债后才归还其毒品。随后,被告人袁某持上述毒品与胡某来到朋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某宿舍的住处,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予以分装。因彭某催还毒品,被告人袁某遂外出归还毒品,在武汉市蔡甸区某宿舍院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袁某处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192颗。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片剂共重18.15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袁某为索要债务,与朋友胡某、邓某(身份待查)等人商量以“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名义将债务人王某约出。当晚,王某的女友彭某(另案处理)应胡某的要求,帮助胡某联系购买了甲基苯丙胺片剂200颗,并随胡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某旅社205房间,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假意购买毒品的邓某,被告人袁某乘机进入房间将甲基苯丙胺片剂拿走,并表示待彭某还债后才归还其毒品。随后,被告人袁某持上述毒品与胡某来到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某的朋友住处,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予以分装。因彭某催还毒品,被告人袁某遂外出归还毒品,在武汉市蔡甸区某宿舍院内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袁某处收缴甲基苯丙胺片剂192颗。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片剂共重18.15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收缴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92颗的照片,证人彭某、胡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禁毒技检字(2014)第JD1535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蔡公(蔡)行决字(2014)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袁某的身份信息,以及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1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当庭承认自己的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洪人民陪审员 姚春生人民陪审员 余昌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