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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何昌标与恒利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昌标,恒利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57号原告何昌标。被告恒利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昌标诉被告恒利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昌标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恒利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昌标撤回对恒利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何昌标负担。审判员  瞿燕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蒋景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