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洋与被告金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金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658号原告:王洋,男,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被告:金鑫,男,汉族,1990年6月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与被告金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洋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英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