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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洋与被告金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金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658号原告:王洋,男,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被告:金鑫,男,汉族,1990年6月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与被告金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洋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英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