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万建民、杨玉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建民,杨玉山,杜军鹏,柳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号。被执行人万建民,居民。被执行人杨玉山,居民。被执行人杜军鹏,居民。被执行人柳玉洁,农民。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万建民、杨玉山、杜军鹏、柳玉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做出(2010)山商初字[冯卯]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0)山商初字[冯卯]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山商初字[冯卯]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衍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剑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