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仇起萍与李学书、崔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起萍,李学书,崔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514号原告:仇起萍,女,1972年1月3日出生。被告:李学书,女,1972年3月9日出生。被告:崔书强,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仇起萍诉被告李学书、崔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杨利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声安、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杨利群人民陪审员 王声安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