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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仇起萍与李学书、崔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起萍,李学书,崔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514号原告:仇起萍,女,1972年1月3日出生。被告:李学书,女,1972年3月9日出生。被告:崔书强,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仇起萍诉被告李学书、崔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杨利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声安、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杨利群人民陪审员  王声安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