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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执字第14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与陈蒙蒙、武文栋、肥城胜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陈蒙蒙,武文栋,肥城胜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4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被执行人:陈蒙蒙,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武文栋,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肥城胜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蒙蒙、武文栋、肥城胜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蒙蒙、武文栋案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陈蒙蒙、武文栋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自愿撤销执行,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肥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立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