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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李欢青、张家云等与淮北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欢青,张家云,淮北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731号原告:李欢青。原告:张家云。委托代理人:王发明,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北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许韦,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书亭,该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欢青、张家云与被告淮北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向原告李欢青、张家云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李欢青、张家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