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学辉与北京陶然花园酒店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辉,北京陶然花园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27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辉,男,1968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陶然花园酒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法定代表人白寒冰。王学辉与北京陶然花园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18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学辉以北京陶然花园酒店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陶然花园酒店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陶然花园酒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陶然花园酒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陶然花园酒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陶然花园酒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慎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思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