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民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香粉、黄利辉与赵桂芹、张社堂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香粉,黄利辉,赵桂芹,张社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申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香粉,女,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住沙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利辉,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住沙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桂芹,女,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住沙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社堂,男,汉族,1958年6月5日出生,住沙河市。再审申请人王香粉、黄利辉因与被申请人赵桂芹、张社堂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邢民一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香粉和黄利辉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香粉和黄利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香粉和黄利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宏平审 判 员  程东湘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曹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