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飞与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219号原告:黄飞,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姜祥满,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孟祥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与被告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已被立案侦查,本案不宜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孙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