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蒲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蒲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大富、成海燕,南充市嘉陵区凤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蒲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文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