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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蒲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蒲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大富、成海燕,南充市嘉陵区凤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蒲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文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