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美良、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0日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经营许可及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药品批准文件的情况之下,公然在汕头市龙湖区沃尔玛超市后门附近,摆摊兜售40余种各类进口药品,至同年12月3日止,被告人王某某已销售“法国双飞人药水”等部分药品,余下的“肚痛健胃整肠丸”、“风湿骨痛灵”、“保济丸”等46种共计112盒进口药品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肚痛健胃整肠丸11盒、蚬壳胃散7盒、风湿骨痛灵4盒、行军散3盒、保济丸4盒、风湿舒络宝3盒、痛风灵4盒、万鹰止痛膏2盒、鼻敏感丸2盒、鼻舒灵2盒、骨节灵2盒、虎标万金油7盒、德国风油精5盒、白花油3盒、安美露5盒、何济公3盒、胃痛-U2盒、马百良珠珀猴枣散1盒、三蛇胆川贝末3盒、济急风沙丸1盒、仁济堂保婴丹2盒、猴枣除痰散1盒、止咳丸1盒、止痛义术油1盒、活络油(周身痛)1盒、活络油(蛇王标)1盒、活络油(下山虎)1盒、狮子油1盒、风湿骨痛精1盒、肩周劳损骨刺灵2盒、救心油1盒、坐骨痛特灵2盒、千里追风油1盒、烫火露1盒、黑鬼油1盒、强力灵油1盒、黄道益4盒;日本生产:正露丸3盒、鼻炎灵2盒、太田胃散2盒、强力无比膏2盒、强力胃肠锭1盒、风湿骨刺丹1盒;泰国生产:上标油2盒、正红花油、风痛灵油1盒。上述药品未见按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规定的有关批准文号信息,如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药品批准文件,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公安机关现场检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缴获药品的拍照、抓获经过及户籍材料;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件;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