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申字第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新装与刘小棒、朱桂花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新装,刘小棒,朱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申字第009号原审原告李新装,男,1975年7月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审被告刘小棒(曾用名刘廷风),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审被告朱桂花(曾用名朱金花),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审原告李新装与原审被告刘小棒、朱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2008)东民二初字第08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对该判决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戴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尹梦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