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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胡蓉,胡忠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649号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庆余。被告胡蓉。被告胡忠德。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蓉、胡忠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