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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大贺与被执行人石东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58号执行人 :吴大贺被执行人:石东辉申请执行人吴大贺与被执行人石东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建叶民初字第04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其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执字第2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金向东执行员朱志勇执行员孟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宋凯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