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沛栖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董传娟与张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传娟,张翠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董传娟,农民。被告张翠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传娟诉被告张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传娟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诸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