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1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郭煜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郭煜华等九人,深圳泰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11-519号原告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能源大厦4楼a1。法定代表人邵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勇明、曾志红,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煜华等九人,基本情况见附表一。九案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戚萍,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泰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第五工业区泰丰电子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jianhongzhou。原告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郭煜华等九人及第三人深圳泰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志红,513号案被告罗石尧,九案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戚萍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入职时间:详见附表三。二、离职时间:2014年8月18日。三、月工资水平:详见附表三。四、离职情况及经济补偿金:九案被告于2014年8月18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原告拖欠2014年6月和7月的工资。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支付了上述工资。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按月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才支付上述被告2014年6月的工资,已构成拖欠。上述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应向上述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519号案被告王铸的月工资水平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的三倍,经济补偿金依法按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三。五、劳动仲裁情况:九案被告分别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告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工资、押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报销款等款项。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二。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九案被告的部分仲裁请求。仲裁案号详见附表一,裁决结果详见附表二。六、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须向九案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二。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被告郭煜华等九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三;二、原告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被告郭煜华等七人返还押金,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三;三、原告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被告郭煜华等九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5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每案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 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运致附表一:被告基本情况仲裁案号一审案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深劳人仲案(2015)3915号(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11号郭煜华441424198512222830深劳人仲案(2015)3951号(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12号江福康310102198103063619深劳人仲案(2015)3925号(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13号罗石尧42242719750223387x深劳人仲案(2015)3956号(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14号李永杰130123198501111514深劳人仲案(2015)3957号(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15号李永哲130123197812141513深劳人仲案(2015)3952号(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16号刘刚310107197506285010深劳人仲案(2015)3918号(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17号杜泓430103198007294533深劳人仲案(2015)3931号(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18号首天文45242819850127203x深劳人仲案(2015)3921号(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19号王铸340202197202012039附表二:仲裁请求及仲裁结果姓名仲裁请求仲裁结果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报销款押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郭煜华13,4002,80040,20073,7003,793.52,80040,80023,526.4江福康10,8003,60024,30059,4003,60016,96513,043.3罗石尧22,60010,00028,250124,30010,00028,25039,095.4李永杰6,0004,50033,0004,65034,100李永哲11,8004,30026,55064,9004,30026,55020,412.6刘刚11,0005,00013,75060,5005,00013,75019,028.7杜泓11,2004,50019,60061,60020,524.74,50016,80019,374.7首天文12,2005,00015,25067,1005,00015,25021,104.6王铸39,80019,900218,90015,654204,489.7附表三:被告在职情况及判决结果姓名在职情况判决结果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年限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押金双倍工资差额郭煜华2008.10.102014.8.186,80040,8002,80023,526.4江福康2010.4.12014.8.183,77016,9653,60013,043.3罗石尧2012.2.202014.8.1811,30028,25010,00039,095.4李永杰2013.7.292014.8.183,1004,65034,100李永哲2010.3.12014.8.185,90026,5504,30020,412.6刘刚2012.2.202014.8.185,50013,7505,00019,028.7杜泓2011.8.162014.8.185,60016,8004,50019,374.7首天文2012.2.202014.8.186,10015,2505,00021,104.6王铸2013.9.92014.8.1819,90015,654204,489.7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