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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濮桂珍与冯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桂珍,冯建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濮桂珍。委托代理人戴均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新。委托代理人陆超,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懿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冯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濮桂珍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濮桂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濮桂珍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蔡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