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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倴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12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2日被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4日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宋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见滦南县南大街与农贸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其上前与肇事被害方发生争执。此时,民警王志锐带领协警李胜凡着警装途经见状依法亮明身份处警,在对王某依法口头传唤时,被告人王某拒不配合。由于现场无法控制,派出所派警增援,被告人王某仍拒不配合且殴打民警王志锐面部致伤,经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日30日21时许,滦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王志锐带领协警李胜凡从城关派出所到滦南县公安局,途经滦南县农贸路路口时,发现有一群人聚集,遂进行查看,发现是一起交通肇事。后被告人王某与肇事被害方发生争执,民警王志锐带领协警李胜凡依法亮明身份处警,依法对王某进行制止,并口头传唤王某,但王某不予理睬。由于现场无法控制,民警王志锐请求派出所增援。派出所派警增援后,口头传唤王某。王某仍对民警王志锐进行辱骂,并用手殴打王志锐,致使王志锐面部受伤,经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属轻微伤。另查明,2015年1月12日,王志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人民警察证,证实王志锐的身份情况。2、王志锐、刘宏彧、刘金伟、晁永革、李胜凡出具的出警经过,分别证实在2014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妨害公务及辱骂、殴打王志锐的事实经过。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30日晚上9点左右,因王某酒喝多了,其骑电动车驮着王某回家,途经农贸路南边银泰超市时,发现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王某上前对肇事司机说:“撞人了,你还想走”,并拽着肇事司机。后来肇事双方都来了不少人,一起说和这件事,因未能和解,双方发生争执,现场很乱。王某因喝得挺多,说话都语无伦次了,根本不知道那边是那边,就是瞎吵吵着闹。民警一直拉着他,并从派出所招呼人增援。一会儿又来了一辆警车,王某还是一直吵吵,那个民警一直拉着王某,王某就骂那个民警。那个民警就说你还骂我?王某说:“不光骂你,我还打你呢”,这样王某就把那个民警(王志锐)给打了。当时现场特别混乱,我想拉着但拉不住,后来民警把王某带到了派出所。4、证人尹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晚,其骑电动车驮着孩子在南大街银泰超市门口被一辆汽车撞了后,双方都来了人,围观的群众也很多,双方在现场发生争执。此时从东边来了一辆警车,下来的警察穿着警服,警察过来劝双方不要打架,后来又来了辆警车,下来好几个警察。其当时在地上坐着,警察把他们拉开以后,听到一个瘦高个男子骂派出所的民警,可能还打了那个警察,但没看好具体怎么打的。5、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晚上,其看见在南大街银泰超市门口发生了一起肇事,便在现场看热闹。过了十来分钟,被撞的电动车一方来了一个男的,撞人的汽车一方也来了不少人,双方发生争执。接着从东边来了一辆警车,下来两个穿警服的男子。胖警察到现场后就说是城关派出所的,让他们赶紧松手、有事说事。有一个瘦男子不听,好像认识胖警察,胖警察让他别总闹哄了,他也不听。当时现场人越来越多,胖警察就到一边打电话,一会儿派出所的就又去了四、五个人。胖警察对瘦高个男子说是城关派出所的,传唤他去派出所。瘦高个男子提名骂胖警察,接着一巴掌朝胖警察打去,当时人挺多,说不好打到胖警察什么部位了,但肯定打到了。后来警察把瘦高个男子带到了派出所。6、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晚上,哥哥刘某丙打电话说其嫂子被撞了,在“小银泰”呢,遂赶到现场。现场人挺多、很乱。刘某丙报交警后,一名瘦男子开始骂,并和刘某丙吵起来。这时来了一辆警车,下来两个穿警服的,其中一个胖警察说:“我们是派出所的,你们别打架”。瘦高个对刘某丙说:“谁的面子你也不给是吧?”并和另一个胖点的男子推搡刘某丙。后来好多人往一起打,很乱。胖警察还吵吵别打了,瘦男子对警察说:“志锐,是二哥”。大约4、5分钟后,又来了好几个警察,胖警察说:“我们传唤胖点的男子和瘦点的男子,他们俩打人着。”瘦男子提名骂胖警察,胖警察说现在传唤你到派出所,瘦男子还骂,并说“我还打你”,一巴掌打向胖警察。这时两个警察拽住瘦男子的胳膊,但被挣脱开了,瘦男子连续击打胖警察面部。后来警察制服了瘦男子,带走了。7、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晚上,妻子尹某被撞后,其赶到现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执。此时来了一辆警车,穿警服的警察下来劝对方不要打架,当时场面挺乱,警察见控制不了,就打电话让派出所增援。过了二、三分钟,又来了几名民警。派出所的民警劝解时,瘦高个男子提着名骂警察,接着用巴掌从警察脸上打、用拳头从警察头上打。后来警察把瘦高个男子控制住并带到了派出所。8、证人杜某证言,证实本案的相关情况。9、被告人王某供述,称2014年12月30日晚上,因喝多了酒,妻子用电动车驮其回家途经南大街银泰超市门口时,看见发生了一起肇事,便在现场帮忙处理。后来现场来了挺多人,不知道为啥就跟人家胡拉起来了,后来被带到了派出所。因为喝了太多的白酒,具体细节记不清了。10、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证实刘某甲辨认王某、王志锐,刘某乙辨认王某、王志锐,尹某辨认王某的情况且辨认结果正确。11、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滦公物鉴(法损)字(2014)3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志锐之损伤为轻微伤。12、谅解书,证实王志锐于2015年1月12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3、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70年3月15日,作案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建功审判员  王仲善审判员  刘振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