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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杨克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克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1191号罪犯杨克岐,河北省卢龙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了(2010)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克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19日经本院减刑1年。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克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2次,记功1次,评为狱级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良好的监督管理条件。上述事实有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等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克岐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克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2日至2017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贾立辉审判员  李玉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