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46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倩。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甲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