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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商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常熟市倩缘服饰有限公司与淘金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倩缘服饰有限公司,淘金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商初字第00096号原告常熟市倩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大义义虞路33号。法定代表人戴义强。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淘金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金都路大学科技园研发楼5号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王金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倩缘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淘金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倩缘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俞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