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商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常熟市倩缘服饰有限公司与淘金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倩缘服饰有限公司,淘金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商初字第00096号原告常熟市倩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大义义虞路33号。法定代表人戴义强。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淘金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金都路大学科技园研发楼5号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王金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倩缘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淘金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倩缘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俞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