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女。2008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月13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肖敏,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宗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辩护人肖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本区板桥西路某某号某某台球城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金鲨银鲨”(8人位)、“飞龙传说”(8人位)、“李逵劈鱼”(5人位)、“渔乐圈”(10人位)各一台,供他人赌博使用,共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家属代为向本院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笔录,证人薛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租赁合同及出具的赌博机检验报告书、赌博认定书、扣押清单、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认罪态度好,其曾因患血管瘤做过手术,经医院复诊仍需再次手术治疗,其家庭也较为困难,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舒平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