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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红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拦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拦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红民初字第48号原告拦某某,女,出生于1977年8月10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李某,男,出生于1976年8月2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本院在审理拦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拦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永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