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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廖XX与被告陈XX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XX,陈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71号原告:廖XX,女。被告:陈XX,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了原告廖XX与被告陈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永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此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 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