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廖XX与被告陈XX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XX,陈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71号原告:廖XX,女。被告:陈XX,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了原告廖XX与被告陈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永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此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 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