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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金瑞典当公司与苏某甲、苏某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瑞典当有限公司,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007号申请人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莫旗。法定代表人郭守成,经理。被执行人苏某甲,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达族,公务员,现住莫旗。被执行人苏某乙,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莫旗。2015年1月9日本院受理了金瑞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某甲、苏某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一次性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莫执字第0007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丰清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吕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