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黄威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威严,马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279-1号申请执行人黄威严(又名黄小毛),个体。被执行人马海全,个体。本院在执行黄威严(又名黄小毛)申请执行马海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执行,待有条件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才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