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中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雪珍与黄巨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珍,黄巨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中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杨雪珍,女,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黄巨韬,男,住柳州市城中区。关于杨雪珍申请执行黄巨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巨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雪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巨韬有车辆。为保障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巨韬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的丰田牌汽车和车牌号为桂A×××××的北京牌汽车两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招幸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