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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下民初字第35号原告阎某。被告李某。原告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雪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李建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旭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原告无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孩子,被告挣的钱私自保管并未全部交给家庭使用,导致原告和孩子生活不富裕,长期吃不好吃不饱。十多年来,被告不仅不关心家里还酗酒成瘾,天天喝酒,喝完酒就打骂原告和女儿,被告从来不做家务,也不管孩子,生活上从来不尊重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以前挣的钱都给原告,因为我要换轮胎和原告要钱,原告说没有,后来我就给原告零花钱,主要是想给孩子攒钱。我现在也不喝酒了,我愿意改正我的错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李建华,现在北京打工,××××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旭杰,现在下花园区学校街小学读书。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5年从定方水乡井沟村搬到下花园区居住。后因家庭经济等问题,被告不再将所有的收入交给原告保管,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已共同生活20余年,共同生育两个子女,2005年从农村迁居城镇生活,被告开车搞运输,家庭生活条件逐渐改善,后因经济问题,被告不再把全部的收入都交给被告,双方发生矛盾。被告没有把所有的钱都交给原告,也是为了家庭,毕竟没有一定的积蓄也是不行的,但双方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多加沟通,积极地、科学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被告也没有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原告所诉有些出入。离婚不是解决婚姻问题的良药,被告也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宇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