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男,生于1980年3月7日。2014年7月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5)第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燕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同为乐都区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关系甚好。2014年07月03日17时左右,被告人石某某与张某某在乐都区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帮搅拌罐车司机鲍某某洗车,等车身洗好后,石某某上车驾驶车辆掉头预备清洗车头,期间因疏忽大意将张某某撞倒后,车辆右后轮碾压过张某某的上半身,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生前头部、胸腹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胸腹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亲属经济损失4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乐都区公安局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勘验检查照片、尸检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同为乐都区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关系甚好。2014年7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与张某某在乐都区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帮搅拌罐车司机鲍某某洗车,等车身洗好后,石某某上车驾驶车辆掉头准备清洗车头,期间因疏忽大意将张某某撞倒,车辆右后轮碾压过张某某的身体,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生前头部、胸腹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胸腹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亲属经济损失44万元,取得了其亲属的谅解,请求本院对石某某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7月3日19时28分,刑警大队接到乐都区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站长朱某某报警,乐都区凯博商砼搅拌站一个司机被车撞死,请求查处;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石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海东市乐都区洪水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证明张某某因死亡而被注销户口;4、收条,证明被告人石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亲属经济损失44万元(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赡养费、抚养费、困难补助金);5、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之妻李某在乐都区碾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6、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张某某之妻李某因石某某案发后能对民事给予补偿,并帮助处理后事,对石某某给予谅解,请求从轻处罚;7、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告人石某某持有合法驾驶机动车证件,准驾车型为B2;8、机动车行驶证,证明石某某驾驶车辆为青Bxx**,车辆所有人为乐都区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类型属于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机动车办理了合法登记手续。二、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某证言:我是凯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站长,在2014年7月3日19时10分左右,我开车去工地,临走时看到张某某、石某某、鲍某某三人在厂内污水沉淀池处洗车。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我接到鲍某某打来的电话,说是石某某把张某某压死了。我返回去,见到张某某已经被用一条被面盖住了,我打了110接警电话。我到现场后,问石某某是怎么回事,他说不知道,他先将车倒进去,洗了车身,随后开车准备洗车头,走了十几米就听到鲍某某喊压了人,就停下来,见到张某某已经死亡了。我们的污水沉淀池是一个斜坡,石某某在车上,鲍某某在后面冲车,石某某开车的时候,车头是仰着的,他可能没有看到张某某,具体怎么压上的,我不清楚。我到现场时,张某某身体蜷缩着,侧趴着,内脏出来了,就在他们洗车的地方前面一点,人是厂里面的鲍某某、王某某从污水沉淀池处拉过来的。张某某在公司定的试用期内,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石某某和张某某关系很好,张某某是石某某介绍来公司上班的。出事车是公司的,司机是鲍某某。2、证人鲍某某证言:今天下午六点半左右,我驾驶着一辆罐体是红色的陕汽德龙牌水泥罐车到商砼站水池洗车,我先将车尾倒入水池,洗了大约二十分钟左右,张某某和石某某从东面过来了,石某某帮我洗车,张某某在旁边站着,罐体快洗完的时候,石某某就跑到驾驶室了,打算把车开到水池旁边的台子上洗车头,因为平时我们都互相帮助着洗车,将车罐体洗完后,在院内掉头,再将车头开到水池旁边的台子上洗车头是我们的习惯。我还没洗完喊石某某先不要开走,石某某在驾驶室内可能没听见,就将车开走到场院内掉头,石某某将车往东北方向开了十几米左右的时候,我见石某某驾驶的水泥罐车的右后侧轮胎从张某某的腹部碾过去了,张某某侧着身子面朝着东南方向,头朝南趴在路上,张某某的肠子从衣服内出来着,衣服也破了,我就赶紧喊石某某停车,他可能没听见还继续驾驶着水泥罐车掉头,将头转过来后可能是见了被碾压过的张某某,就将车停下来。3、证人徐某某证言:大概是2014年07月03日19时14分,我们公司发生车祸致人死亡,我当时下班回家了不在现场,是公司的人打电话告诉我的。当时开车的司机叫石某某,乐都区中坝乡人,今年3月份来我们公司开车的,开的是水泥搅拌车。我听说当时洗车的时候石某某在车上,另外一个帮手叫保某某(音同)在冲洗车的尾部,尾部冲洗干净后要掉头洗车头,就这个过程中发生的车祸。碰死的人姓张,中坝人,是我们刚招来的司机,刚来一个星期。事故车辆的车牌号是青Bxx**。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07月03日时许,我在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听鲍某某说要洗车,我吃完饭后就到跟前帮鲍某某一起在洗车,过了一会儿张某某也到了车跟前拿着水管帮忙冲洗车辆的尾部,我上车准备开出来洗车头,我听张某某喊了一声:“往前开,洗好了”,我就往前开了,当时鲍某某在水池西边,我把车从水池里开出来几米后鲍某某就过来喊我:“快把车停下,你把人碰哈了”,我就赶紧把车停下后下车去看,下车后就看见张某某在水池靠东一点躺着,身体内脏全部流出来了,然后我就给公司领导打了电话,说明了情况,我拿了一床毛毯给张某某盖上了,公司领导也报警了。出事车辆的司机是鲍某某的,我帮他开了一下。按照正常情况,从洗车水池里将车开出不会撞倒张某某,我想他是滑倒了,然后就钻到轮胎下了,就从他身上压过去了。四、鉴定意见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乐)公(刑)鉴(尸)字(2014)03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张某某系生前头部、胸腹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胸腹脏器损伤死亡。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位于乐都区凯博商砼搅拌站,该搅拌站坐南朝北,南面靠山,北面为东西走向的109国道公路,西面为苗林地,东面为搅拌站办公区和一片荒地。中心现场位于生产区北侧空地处,空地地面为水泥地面,污水沉淀池开口处有两条平行的车轮水迹印痕呈倒“S”向东北方向延伸,车轮水迹印痕左侧印痕上、距污水沉淀池北口以北1100CM、以东190CM处侧卧着一具男尸,男尸头西南、足东北、面朝东南,上身着白色长袖衬衣,下身着蓝色裤子,白色衬衣背部及裤子左侧臀部有明显泥水擦拭印痕,左侧大腿处裤子有撕裂的破口,男尸腹部有明显创口,脏器外溢;男尸以南206CM处、车轮水迹印痕左侧印痕上平放着一部手机,手机黑色外套表面亦有泥水印迹;自男尸向北车轮水迹印痕延伸22M、在印痕末端停放着一辆车牌为青Bxx**的搅拌车,车头西北、车尾东南,左后轮内侧车轮外侧边沿处有明显擦拭血迹。2、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现场的方位、肇事车辆位置、尸体位置、车辆行走痕迹。3、刑事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乐都区凯博商砼搅拌站院内概貌、中心现场概貌、出事车辆状况、男尸方位及死亡后全身伤痕体征等情况。以上证据,经被告人石某某当庭质证不持异议,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发表的公诉意见合理,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庭前社会调查,对被告人石某某适用缓刑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阿海乐审 判 员 逯登军人民审判员 卜明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韩千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