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符壮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6年9月17日生育女儿马某某,于2009年12月27日生育男孩马某某。婚后,原、被告生活还算美满,但是,被告好吃懒惰,有赌博恶习。在生育男孩后,双方就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被告还当着孩子的面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就回娘家居住,至今已有四年。2014年5月20日,原告曾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没有和好。目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女孩马某某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男孩马某某由被告自行抚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有二个孩子,平时偶有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的时候,但被告并没有打过原告,也没有去赌博。原告回娘家是政府要抓结扎,被告也去娘家叫过几次,但原告一直不肯回来。被告在外家帮忙干农活几年,原告没有给被告一分钱。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之间的感情没有恢复。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假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孩马某某由被告抚养,婚生男孩马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5000元。请求法庭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6年9月17日生育女儿马某某,于2009年12月27日生育男孩马某某。婚后,双方就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5月,原告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和好。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已达四年。庭审中,原告提出离婚,并自愿给付被告经济帮助2000元,被告表示要5000元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被告曾经因家庭琐事打伤原告的事实,无相关书面证据提交;被告主张的在外家帮忙干农活几年,原告没有给被告一分钱的事实,亦无书面证据提交。另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二本、《户口簿》一本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2014年6月,在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被告没有主动与原告沟通,消除夫妻之间的感情隔阂,在半年的时间里,夫妻之间的感情没有和好,夫妻关系没有恢复,导致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在原告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帮助后就同意离婚。这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事实上,原、被告分居生活已达四年之久,无法共同生活。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二个孩子的抚养问题,男孩马某某未满6岁,由母亲抚养对健康其成长有利。因此,对被告抚养女孩马某某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关于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属自愿原则,本院不能强制。原告自愿帮助被告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对各自其他请求和主张的事实,因无相关证据提交,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马某某由原告陈某某自行抚养,婚生女儿马某某由被告马某某自行抚养;三、原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马某某经济帮助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符壮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义琛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