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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姜舒诉被告张耳、汪晓霞、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舒,张耳,汪晓霞,胡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619号原告姜舒,男,汉族,成都市锦江区人。被告张耳,男,汉族,绵阳市游仙区人。被告汪晓霞,女,汉族,绵阳市游仙区人。被告胡彬,男,汉族,绵阳市高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舒诉被告张耳、汪晓霞、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舒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舒撤回诉讼。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原告姜舒承担。审判员 奉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玉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