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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永全与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全,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罗永全,男,生于1965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香泉乡黄江村。法定代表人赵列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1114号、(2014)绵民终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4)北民初字第1114号、(2014)绵民终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春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