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21号原告:代某,女,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岗集社居委铸造厂89号。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04115248。被告:李某,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岗集社居委铸造厂89号。身份证号码:34012119720214529X。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