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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21号原告:代某,女,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岗集社居委铸造厂89号。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04115248。被告:李某,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岗集社居委铸造厂89号。身份证号码:34012119720214529X。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