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凯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韦富强、董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凯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韦富强,董自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221号原告连云港市凯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祝其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大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维兰,系公司副经理。被告韦富强,居民。被告董自强,居民。原告连云港市凯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富强、董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市凯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韦富强、董自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凯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凯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韦富强、董自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凯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