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程跃洪与朱弟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跃洪,朱弟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36号原告程跃洪,男,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朱弟龙,男,住天津市静海县。原告程跃洪与被告朱弟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跃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玉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荆凤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