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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显碧诉四川恩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碧,四川恩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第770号原告陈显碧,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24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冉某,船山区高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恩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南航大道电子产业园3号。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显碧诉被告四川恩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显碧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显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显碧负担。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樊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