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与黄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黄均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95-2号原告: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周明星,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智华,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代收诉讼文书,代为领取标的款。被告:黄均,男,生于1980年7月1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黄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95-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黄均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73号)标的款35920元,现因原被告就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均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73号)标的款359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永波人民陪审员 张 岫人民陪审员 王忠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鲜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