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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苏贤臣与魏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453-1号原告苏贤臣,男,生于1952年12月31日,汉族,宜都市人。被告魏顺秀,男,生于1950年1月10日,汉族,宜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贤臣诉被告魏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贤臣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贤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贤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7元,保全费190元,合计357元,由原告苏贤臣负担。审判员  杨潇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