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钱洪与周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洪,周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钱洪。被告周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洪诉被告周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萍及时付清余款,原告钱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洪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洪负担。审判员 高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邵雪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