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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钱洪与周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洪,周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钱洪。被告周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洪诉被告周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萍及时付清余款,原告钱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洪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洪负担。审判员  高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邵雪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