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吴连福、叶丽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吴连福,叶丽玲,王文记,何丽娟,翁天生,俞爱萍,连树南,福建武夷山岩嘉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8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4层。负责人孙炳章,行长。被告吴连福,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叶丽玲,女,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王文记,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何丽娟,女,汉族,1981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翁天生,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俞爱萍,女,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连树南,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福建武夷山岩嘉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办黄柏村部。法定代表人吴连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吴连福、叶丽玲、王文记、何丽娟、翁天生、俞爱萍、连树南、福建武夷山岩嘉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诸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69126.5元的财产。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案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吴连福、叶丽玲、王文记、何丽娟、翁天生、俞爱萍、连树南、福建武夷山岩嘉茶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69126.5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