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魏仪高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仪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立字第1号起诉人魏仪高,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2015年3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魏仪高的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起诉人魏仪高与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恒大山水城楼宇认购书及承诺书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魏仪高与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9月21日签订天津恒大山水城楼宇认购书,认购天津恒大山水城恒欣园1-3104单元房,后因家人意见不统一,放弃认购,并给开发商写下承诺,表示自愿放弃认购所交定金不退,开发商可将所认购房另行销售。2013年1月5日,魏仪高在本院起诉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退还定金2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天津恒大山水城楼宇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魏仪高以书面形式表示自愿放弃定金20000元,亦属真实意思表示,于2013年5月22日判决驳回魏仪高诉讼请求。魏仪高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魏仪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天津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清分局经查认为,天津恒大山水城楼宇认购书存在不平等条款,2013年6月25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使用该认购书。从时间上,本院审理作出判决在先,工商部门作出停止使用认购书在后。本院已对认购书的效力作出了认定,起诉人再次起诉要求确认认购书无效,对其起诉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对魏仪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