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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赤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梁卓华与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卓华,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开法赤民初字第170号原告梁卓华,男,194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被告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赤坎镇红溪路113号6幢。法定代表人李景胜。原告梁卓华诉被告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卓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卓华诉称,原告于2008年2月至2014年11月在被告公司当保安,7年长,月薪是2300元。原告于今年11月正式被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被告(应为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被告没有履行其职责。后原告于2014年12月7日向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14年12月7日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发开劳不受(2015)第00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人事实是在被告公司任职。原告不服此仲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审理:1、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责;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支付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6100元(2300元×7个月)给原告。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证明被告的企业登记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3、不予受理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原告曾向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作出不予受理的情况;4、工作证和退伍证各1份,证明在2014年11月前,原告在被告处当保安的情况;5、工资表1份,证明原告每月的工资是2300元。被告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核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在2008年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雇请原告做保安工作,初期月薪为1800元,于2009年起月薪为2300元。原告于2014年11月被辞去,被告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已付清原告应得的工资。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以正式被遣散为由,向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要被告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6100元,该会认为原告的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于1947年11月17日出生,其于2008年2月起在被告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做保安工作,当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告于2014年11月被辞去,被告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已付清原告的工资。原告以正式给被告遣散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6100元,参照《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新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均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受被告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雇请做保安工作,其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原告被辞去,原、被告的劳务关系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故对原告提出要被告支付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61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卓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2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梁卓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洪欢人民陪审员  许杏娟人民陪审员  余淑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启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