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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文生与被告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生,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540号原告:郭文生,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陆林,男,3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生与被告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文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文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来源:百度“”